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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菲律宾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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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海关法》、《出口发展法》、《综合投资法典》、《外国投资法典》、《零售法》。

  其他与进出口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还包括《交易法》、《税收法》、《食品医药法》、《价格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烟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保护法》、《经济特区法》、《钢铁法》、《矿业法》、《建设—营运—转让法》及《投资租赁法》。

  (二)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税收管理制度

  菲律宾对大部分产品征收从价关税,税率范围为0%~65%,但对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燃料、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征收从量关税。

  根据《税收法》,海关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精以及其他非必要商品征收进口消费税。

  根据菲律宾增值税体制,进口产品应向菲律宾海关当局缴纳12%的增值税。征税基础为海关估价价值加上所征关税和消费税。

  菲律宾还对进口货物征收文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票、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进口发票价值多于5000比索的进口货物要交250比索的进口手续费。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将进口商品分为三类:自由进口产品、限制进口产品和禁止进口产品,绝大多数商品为自由进口产品。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的枪支弹药,含金、银或其他重金属或其含金制成的物品,玩具枪、破旧衣服、伪劣药品以及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和配件。限制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菲律宾政府机构如农业部、食品药品局核实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主要涉及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出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有关和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产品等130多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政府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主要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并免征出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外汇资助等多种鼓励措施。

  菲律宾也对少数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限制或出口禁止。限制出口的产品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农业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等国家主管单位的许可,主要包括水泥、石油及石油产品、军火及部分植物原材料,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苎麻种子及幼苗,部分野生动物及活鱼等。

  4、其他管理制度

  菲律宾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通关检验程序。所有进口商或其代理商都需要向菲律宾海关递交进口声明,海关通过其识别系统划分进口货物风险。低风险进口货物通过“绿色通道”通关。一般不需要任何单据和当场检查货物,但须“事后审查”;中风险进口货物通过“黄色通道”通关,这类货物只需进行单据审核,而不要求进行当场检查;高风险进口货物通过“红色通道”通关,放行之前不仅需要审核进口货物单据,而且必须对进口货物进行实物检查。菲律宾海关还对部分风险极低的合格进口商品设立了“超级绿色通道”,对此类进口商品立即通关放行。

  (三)投资管理制度

  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对于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在这些投资领域,外资可以享有100%的股权,并对那些高度优先项目提供广泛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

  菲律宾国家经济开发局通常会公布限制外资项目清单,该清单每两年更新一次。在清单上会详细列明禁止外资投资的领域及外资在限制投资领域中的最高持股比例。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菲律宾贸易工业部是负责贸易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主要职能部门。贸易工业部下设的投资署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产品标准化局主要负责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的管理和实施;进口服务署主要负责特定产品进口法规的实施以及发起和指导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

  菲律宾关税委员会主要负责关税政策的制定,包括关税的减让、变更、退还,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

  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主要负责关税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进出口关税、进口产品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征收。

  二、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菲律宾政府通过所谓的“关税税率重估”有选择地提高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使许多原先税收率已降低的产品进口税率再次提高,尤其是2003年以来,菲律宾简单平均税率由5.8%提高到2005年的7.4%。2005年4月,根据菲律宾第418号和第419号行政令。菲律宾政府将部分进口汽车的关税从原来20%提高到25%,并对部分旧汽车的进口征收每辆50万比索(大约7.8万人民币)的附加关税。2005年7月,菲律宾政府还将混合果汁的进口关税从3%提高到47%,将韭菜、甘蓝菜、莴苣、卷心菜、胡萝卜、萝卜、黄瓜、豆菜、豌豆、豆类、菠菜和姜等进口蔬菜的关税统一提高到25%。菲律宾不断提高关税税率,对中国进口产品构成了实质性障碍,这种随意变动关税税率的管理措施也给进口产品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2005年,菲律宾进口关税税率低于5%的产品所占比例为64.5%,但仍有3.2%的产品被征收20%以上的高关税。这些高关税产品主要包括活动物、猪肉、家禽肉、蔬菜、大米、食粮、咖啡、机动车辆、摩托车等,其平均税率高达43.5%。这些关税高峰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关税配额

  菲律宾继续对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主要包括大米、牲畜及其肉制品、土豆、玉米、咖啡、糖等农产品。其中,进口大米在2005年7月由配额管理转为关税配额管理,同时将大米进口配额由23.89万吨提高到35万吨,将配额内关税从50%降为40%。配额外关税仍保持为50%。中方向菲方出口大米等上述部分产品。中方对菲律宾逐步放宽大米进口限制的措施表示欢迎,但是大米的进口配额仍然远远低于菲律宾每年对大米的实际进口需求量。中方希望菲方能够继续降低大米的关税税率。

  (二)通关环节壁垒

  尽管菲律宾根据进口货物风险的不同分别设立了通关程序,以提高进口货物的通关税率,但是菲律宾仍然以打击走私等多种理由把80%以上的进口货物列入所谓“红色通道”,对于从“红色通道”通关的产品,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单据审核,还要对货物进行实体检验,繁琐的单据检查和货物检验延长了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对货物进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2005年8月,菲律宾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部分玻璃产品、苏打粉、黄磷面粉、瓷砖等产品,不再按照进口商提供的进口价格征收关税,代之以菲律宾驻中国广州商务和投资中心提供的产品参考价作为征税基础。由于该参考价的调查基础仅基于部分地区部分市场的产品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实际进口价格,不具有代表性,加重了这些产品的关税负担。中方希望菲方能够切实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中国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避免给中菲贸易带来负面影响。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税费

  菲律宾政府对进口和国产烈性酒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采用当地原料生产的烈性酒,菲律宾统一按照每公升8.96比索征收消费税,但对于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同类烈性酒,根据每瓶750毫升的零售价征收每公升84到336比索不等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酒精浓度等于或低于14%的低度酒,每公升征收13.44比索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14%低于25%的,每公升征收26.88比索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25%的则按照烈性酒征收消费税。菲律宾对进口烈性酒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中国酒类产品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规定,自2006年1月起,所有的14~29英寸的彩色或黑白电视都必须通过产品标准局的测试中心和内湖SOLID公司的检测认证,没有指定的认证标志,将不得投放市场。菲方指定内湖SOLID公司为惟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做法,会给进口产品造成不便,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5年9月,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修改并颁布了有关瓷制餐具的第(PNS)155:2005号国家标准。新标准详细说明了瓷制餐具的原料、设计性能及生产要求,并大幅度提高了检验标准,洁白度容许量由“最低65%”提高到“最低86%”;吸水率容许量由“最多0.5%”变为“最多为0”;溶解铅容许量由“限制在5.0ppm”变为“不超过3.0ppm”;检测吸水率的沸腾时间由“4小时”变为“5小时”。中方关注新标准对中国瓷制餐具出口企业造成的影响。

  (五)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5年年底,菲律宾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7起贸易救济措施。目前仍然维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1999年发起、2004年复审的三磷酸钠反倾销措施,2004年对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和玻璃的保障措施。2004年对进口瓷砖的保障措施以及2004年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洋葱的特殊保障措施,中方希望菲方克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持正常的双边贸易。

  (六)政府采购

  菲律宾未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根据菲律宾政府规定,政府机构、属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的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时,如果采购金额总计在100万美元以上,被采购方必须进行回购。根据菲律宾贸易工部的规定,外国供货商在供货时有义务向菲律宾国际贸易公司回购价值在其出口总价值一半以上的货物,否则将会受到罚款。此外,菲律宾在水、电、电信、运输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政府采购中,还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做出了规定,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有菲籍人士控股60%以上。这些规定对中国企业参与菲律宾政府投标构成了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七)出口补贴

  菲律宾通过国产汽车出口促进计划对菲律宾出口汽车的生产商提供出口补贴。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出口一辆汽车可得400美元的补贴,第三年为300美元,第五年为100美元。2005年,菲律宾扩大了该项目的补贴范围,将汽车零部件也列入补贴之列,中方对其出口补贴政策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八)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菲律宾规定,外资控制的银行资产不得超过菲银行业资产的30%,资金总和不得超过50%,外资银行分行拆借的资金净额不能超过其永久性资本金的4倍。此外,菲律宾只允许10家外国银行在菲国内设置全资分行,除1948年以前就在菲律宾经营的4家外国银行可多设立12个分行之外,每家外国银行的分行限定为6个。

  2、保险

  菲律宾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菲律宾国内成立全资保险机构,但是对外国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却不断提高。菲律宾还禁止外资保险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公用和私营的BOT工程的保险。

  3、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

  菲律宾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进入其国内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能超过60%,外资共同基金的董事会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组成。

  4、基础电信

  菲律宾不允许外资进入菲国内的卫星通讯服务,同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中的外资股份限制在40%以内。

  5、公用事业

  菲律宾政府规定,从事水、电、通讯、运输等公用事业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0%,并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6、专业服务

  菲律宾政府规定,不允许外资或外国公民在菲国内从事工程设计、律师、医药、会计等专业服务。

  7、航运

  菲律宾禁止外国船只从事菲律宾国内运输业务。菲律宾《光船租赁法》还规定,菲律宾船只除临时工外,只能雇佣菲籍员工和管理人员。

  菲律宾对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船只在菲上岸后的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并限定人员的活动范围。中方希望菲方尽快取消上述不合理措施。

  三、投资壁垒

  菲律宾现行公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菲律宾法律规定,合资公司中的菲律宾籍股东不得少于5人,多数股东应该是菲律宾常驻居民,合资公司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要求,合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是菲律宾常住居民。根据菲律宾法律,分公司在菲律宾开业前,外国母公司必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公司法》还要求,分公司至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储蓄实际市值1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分公司必须储蓄实际市值相当总收入2%(不低于50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另外,代表机构必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汇入菲律宾3万美元。菲律宾对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的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投资成本,提高了外资企业的进入门槛,对外国投资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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