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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引进外资的政策法规及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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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老挝政府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近老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老挝政府新颁布《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2、重新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DDFI)。它前身为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FIMC),它是老挝投资管理、外国合作和国内投资委员会(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机构。DDFI主要负责评估投资申请,并与老挝有关部委合作,报告CIC获最终批准。该部门也负责监控CIC认可的投资项目,并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信息。

  3、针对外商反映较多的老投资委收费环节多、审批慢等问题,老政府在《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实施“一道门”服务,取消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限定审批时间。少于100万美元的投资,15个工作日;大于100万美元低于500万美元的投资,45个工作日;大于100万美元低于1000万美元的投资,60个工作日。

  4、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非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将万象市、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审批权限扩大到200万美元。

  5、根据2002年1月21日总理令,在沙湾拿吉省沿泰老边境地区设立占地325公顷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在老中边境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颁布有关政策法令。

  6、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开发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恒河经济区、越老柬三角经济开发区等.

  主要政策规定

  —除了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的每个行业都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的。

  —投资可以为完全控股或者合资。

  —国家的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在利润和分红方面没有限制。

  —土地可以长时间租赁,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

  —单一税率(利润的20%)。

  —国外雇员征收10%的收入税。

  —所有进口设备征收1%的关税。

  —出口货物的加工品征收零关税。

  —成品免征出口税。

  —承担损失可能性允许为3年。

  —自由雇用国外劳力。

  —对于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给经济发展带来突出贡献以及位于边远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降低关税。

   所有的国外投资者在投资申请中,须提交以下文件:

  —投资申请书。

  —公司情况说明。

  —合资协议(若为合资企业)。

  —有关投资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说明。

  —用于证明投资公司的法律和财务文书。

   老挝到2010年的战略目标是:一、继续执行政府优先发展的项目,如:电力、矿产、服装、手工业品、咖啡、大米、木器、砂仁、山货、纸浆、麻、棉花、牲畜、植物药、旅游产品等。二、继续发展基础建设项目,如:电网、水电、商品加工、过境公路、运输、通信、过境服务、旅游、经济特区及其他多角经济区。

   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电力开发、农林商品生产和加工、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矿产业和服务业等,鼓励主要使用当地资源和劳动力。

   重点扶持三个产业:大米、谷类和食品生产;国内替代进口的日用品生产;出口商品生产。

   重点发展的经济领域:

  1、继续加强粮食生产,保持自给有余,力争扩大出口;

  2、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出口商品生产;

  3、停止毁林开荒,防止破坏森林和生态环境;

  4、加快山区贫困人口脱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人力资源开发;

  6、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

  7、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

  按老挝发展规划,2001—2005年,国家需要建设资金40—50亿美元。其中,拟争取优惠贷款18—19亿美元、商业贷款7—8亿美元、吸引外商投资15—20亿美元。

   另外,现中国向老挝提供了202种农副产品进口到中国的优惠政策,这对吸引外商在老挝生产这些农副产品销往中国是极为有利的。
 

 

  来源:中国驻老挝使馆经商参处
  责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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